- 反腐敗
8Manage SRM 的設計考慮到了反腐敗,可以讓你設置適當的政策,控制和監控采購流程以保護組織免受采購欺詐的傷害。以下是與系統一起使用的有效反腐敗指南列表:
(1) 書面、公平和透明的程序
如資格預審、招標及遴選程序:
- 應該是書面的、透明的和公平的
- 不應向任何個人或組織提供不正當的利益或優勢
- 應該以公平和透明的方式運作
- 應該發布
(2) 公開競爭過程
在合理的范圍內,采購組織應使用不受限制的公開競爭程序來選擇承包商,從而使招標對任何投標人開放。然而,在許多情況下,可能有必要確保所有投標人具有足夠的技術或財務實力,使他們能夠以適當的方式承擔合同。在這些情況下,通常要求投標人在獲準投標前列入已批準的合格投標人名單。如果采用這個系統,承包商被列入該批準名單的方式應該是公平和透明的,所有符合條件的承包商都應有權被列入該名單。
(3) 限制競爭程序
在某些情況下,限制受邀投標人的數量可能是合理的。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施加此限制應該有正當的理由;選擇投標人參加的標準應該是公平和透明的;入選投標的投標人數量應足以在投標過程中提供真正的競爭;應當公布限制的原因、選擇標準和中標人的身份。
(4) 談判競爭過程和競爭對話過程
一些采購程序允許采購實體在提交標書之前或授予標書之前邀請有限數量的投標人進行談判或進行競爭性對話。這種談判/競爭性對話的目的是試圖使投標書符合預期合同的要求或確定滿足采購實體需求的最佳方式。在競爭性對話過程中,可能會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書進行微調。在選定中標者后,可能會要求其澄清投標書的某些方面。這些談判在商業上可能是合意的,但也可能增加腐敗的風險,因為它們允許采購實體和選定的投標人在投標書提交和/或授予之前進行溝通,并且它們為某一投標人提供可能腐敗的優惠待遇機會。因此,項目負責人應僅在情況合理且該過程不給予任何投標人優惠待遇且該過程已完全記錄和監控并且結果也已完全記錄和公布的情況下才應使用這些程序。
(5) 單一來源采購
只有在下述情況下,才應使用單一來源采購:所提供的產品和/或服務僅由某一特定供應商提供,并沒有對規格進行操縱以將其限制于某一特定供應商,或需要與現有工作、產品或服務實現標準化或兼容,或由于國家安全或緊急情況的原因,單一來源采購必不可少,而這種緊急情況是采購實體無法預見的,也不是由于其延遲造成的。
(6) 采購標的及其設計
采購標的的設計應預先確定,根據采購實體的需要和采購標的,以客觀、實用和通用的術語描述。采購標的不得將采購排除在采購條例的范圍之外,不得偏袒任何特定的供應商、產品或服務,不得人為縮小競爭范圍。
(7) 時間表
采購過程應使投標人有足夠的時間準備標書,確保投標人不會因事先得到其他投標人關于即將進行的招標的通知而獲得不適當或不公平的優勢。
(8) 合同條款
合同文件(包括合同條款和規格)應盡可能在招標文件中列出。這能確保所有投標人在同一基礎上投標。在投標人能夠影響合同條款時,它還將最大限度地減少腐敗發生率。
(9) 盡職調查
應對每位合同投標人進行適當的盡職調查,采購組織應將結果提供給獨立評標人(如果有的話)和資助者(如果有的話) 。這種盡職調查的目的應該是確定指定特定投標人的腐敗風險。同樣,采購組織應向每個投標人提供有關其自身和項目的信息,以便投標人能夠形成自己對項目腐敗風險的評估。
(10) 反腐敗通知
招標文件應通知所有投標人,采購實體在采購和合同管理過程中正在采取的反腐敗措施,投標人在合同上有義務遵守這些措施。
(11) 提交的材料均需物理或電子密封
所有資格預審和投標文件應物理密封或電子密封(如以電子方式提交資料,則采用同等的電子防偽措施),并應密封地保存在安全的地方,直到正式開標日期。
(12) 投標文件的開標通知
應向所有利害關系人提供有關資格預審和投標文件的開標日期、時間和地點的合理通知,并告知有關各方他們有權出席開標。
(13) 開標透明化
在資格預審和投標提交開始時,利害關系人應在場。投標人的姓名、他們提交的每份文件的標題以及每個投標人的價格應在會議期間大聲朗讀或以電子方式充分傳達給利害關系人。
(14) 仔細挑選評標人
評標人應經過仔細遴選,確保他們具有合適的資格,并且與任何投標無關。
(15) 評標人池
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評標人被賄賂的風險,應該有一個可以隨機選擇的評標人池,采購組織應該給他們相對較短的評估通知。常任評標人或提前很長時間選定的少數評標人的風險是投標人知道要賄賂誰,或者可能賄賂所有可能的評標人,或者評標人可能會索賄,或安排相關公司投標她/他知道她/他將評估的項目。如果有一個評標人池在短時間內隨機選擇評標人,那么這種情況不太可能發生。
(16) 隔離評標人
評標人在評標過程不得與投標人直接或間接接觸。在一些國家,大型公共部門項目的評標人在評標過程中處于孤立狀態。
(17) 公正透明的評標標準
評標過程應根據公平和透明的標準進行。標準應向投標人和公眾公布。
(18) 評標和合同授予的披露
評標和合同授予應及時公開公布,詳細說明中標人的身份和合同條款。
(19) 報告
應建立一套制度,讓參與采購過程的人士或公眾人士能夠舉報涉嫌貪污或違反采購過程的行為。
(20) 控制記錄
這些采購控制應納入組織的采購程序,并以書面形式記錄。